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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河北金大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河北金大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29993元(以上款项打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鑫和运输队,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骅支行,卡号50×××622。)。

二、驳回原告河北金大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1450元,由原告河北金大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0元。

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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