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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7014.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81109元,以上合计18812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为2487元,由原告***负担1245.5元,由被告***负担12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