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9民初276号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罗鑫,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以下简称屏山农商行大乘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免交。 本案按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虹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书敏 书记员袁俊旋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