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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9民初276号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罗鑫,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以下简称屏山农商行大乘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免交。

本案按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虹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书敏

书记员袁俊旋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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