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 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宁县污水处理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价款30000元; 二、被告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