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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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岢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岢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城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岢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岢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634.97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19年3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49634.97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到还款之日止。利率以年利率4.35%计算),被告***已归还的利息2803.53元应予扣除。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