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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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73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737号民事判决第五、六、七、八项; 三、沈阳泓道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医疗费、死亡伤残金项下的不足部分619.24元、财产损失项下的不足部分20,658.74元、车损鉴定费2000元,合计23,277.98元,扣除***已支付的2560元,即20,717.98元; 四、沈阳泓道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医疗费、死亡伤残金项下的不足部分2,394.55元; 五、***对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8元,总计949元,由沈阳泓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