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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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 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之日2017年8月9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为止(利息结算时扣除已付利息62,200元); 二、被告***对上述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律师代理费11.5万元,由被告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临江市长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被告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