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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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86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65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重新评估费81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