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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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606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剩余车辆损失费、拖车费654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