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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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山东鲁中交运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鲁中交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