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武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984.99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3年7月7日,利息为130.31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以透支本金9484.99元为基数计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以透支本金8484.99元为基数计息;2013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透支本金7984.99元为基数计息)、滞纳金474.25元、费用12元;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武支行负担50元,被告***负担349元。负有交费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