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四方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石家庄通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路桥集团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天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9080136.33元及利息(其中38656554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707418.82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1688791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8027372.51元的利息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633元,由原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6086元,由被告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负担522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