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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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融服务促进会 佛山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佛山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返还代付款项1655170.2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佛山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25331元(佛山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已预交),由佛山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负担2331元,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二审受理费5250元(佛山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已预交),由佛山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负担450元,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