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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郭小龙因道路交通事故还应获得的赔偿额为389491.2元; 二、被告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谭权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郭小龙38949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71元,由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谭权堂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