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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江一村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张其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其,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波,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聪慧,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善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江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江一村委会)、二审被上诉人温州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606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福军 审判员魏恒婕 审判员谭飞华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钟晓韵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