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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合计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90598.38元,其中79585.91元支付给原告***,11012.47元支付给被告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合计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77722.11元,其中66709.64元支付给原告***,11012.47元支付给被告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负担20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684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