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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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50万元; 二、被告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3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32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负担11000元;反诉费14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