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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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华宇东泰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业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凯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环碳化学有限公司 江苏鸿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市晨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宇东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鸿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 二、被告华宇东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鸿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环碳化学有限公司、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华宇东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鸿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1元,财产保全费3,095元,公告费520元,共计12,576元,由原告江苏鸿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1元,被告华宇东泰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环碳化学有限公司、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