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绿城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郑州鑫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豫A×××**号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尚有265549.14元未赔付。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168.78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用具费288元、残疾赔偿金102634.89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合计130891.67元; 二.被告***、郑州鑫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19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原告***承担1549元,被告郑州鑫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