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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
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永盛染整有限公司
浙江钱清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借款本金10,179,173.5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6日)1,086,725.03元,合计11,265,898.53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号为8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借款本金6,248,854.5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6日)659,608.67元,合计6,908,463.17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号为8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利随本清;

三、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截至2019年12月6日的借款利息1,323,593.32元(含罚息、复息),并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号为8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复息;

四、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截至2019年12月6日的借款利息1,252,783.81元(含罚息、复息),并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号为8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复息;

五、被告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清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54元,减半收取计72,777元,由被告被告绍兴琼涵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永通染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清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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