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平市博泰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开平市博泰服装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7245.13元及利息(以27245.1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开平市鸿盛纸品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56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60.56元(原告开平市鸿盛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开平市博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开平市鸿盛纸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60.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博泰服装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6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