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4304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此后以尚欠的上述第一项未付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向原告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3344.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向原告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4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