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1664号 原告:武汉桥隧道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黎喜英,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骏,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桥隧道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桥隧道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武汉桥隧道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玉秀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兴梅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