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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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25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计369.5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承担242元,原告***承担1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