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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
抚顺市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抚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费15750的50%即7875元。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抚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8.5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4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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