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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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合理损失人民币490082.2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1850元(已垫付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428232.27元(被告***垫付的款项49449.68元,由原告予以返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1553.5元,由原告***负担153.5元,由被告***负担1400元,鉴定费4260元,由原告负担1260元,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