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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拓博新能源科技张家口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化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费人民币3718.89元(叁仟柒佰壹拾捌元捌角玖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费人民币69124元(陆万玖仟壹佰贰拾肆元); 被告王佩东、被告拓博新能源科技张家口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24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