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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化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讼请求。 三、由被告***,被告***保管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号×××作为死者闫海龙的遗产对原告***进行赔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613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