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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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利息(其中28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10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11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41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0元,减半收取6,3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80元,由被告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