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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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永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819.85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西平永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西平永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