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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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太洋环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太洋环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21041元; 二、北京太洋环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0904元以及剩余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对北京太洋环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太洋环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5元(***已预交),由北京太洋环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