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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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 哈密市明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既三、***赔偿***鉴定费损失的30%,即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262.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在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30%,即1177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在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复印费的30%,即2399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承担50元,***承担28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负担812.6元,***负担1170.7元,***负担50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