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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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瑞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汝州外国语学校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汝州市瑞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91446.92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自2018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自2018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已支付的20000元应从总款项中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汝州市瑞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2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