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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义创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锦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
上海武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票号为30100051/2447573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利益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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