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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明润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市万达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24执8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徐州市万达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3422XU,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明润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739252862,住***。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艳、徐州市万达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明润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公证处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8)徐睢证执字第261号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2、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和车辆;3、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永胜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张尊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梓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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