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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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华丰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24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836995378G,住***。 负责人:姜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州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与徐州华丰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24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徐州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借款利息136938.89元、本金罚息125774.45元、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29786.6元及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8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2、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永胜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张尊敬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梓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