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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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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7576.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100元,因被告***已支付原告20000元,对被告***多支付的179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应赔偿原告款项中予以扣除,直接给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3元,由原告***负担756元,被告***负担2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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