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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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市国丰园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孙文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枣庄农商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本金120万元至2019年4月20日前利息14,987.45元,同年4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5.8‰上浮50%计算);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二、原告就枣台国用(2015)第04009号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被告***、孙文静、国丰园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