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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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宏凌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宏凌置业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6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雅阁牌(牌照号为川R×××××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