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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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1122.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14888.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647元,减半收取计823.50元,由原告***负担98.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负担561元、被告***负担1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