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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
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借款本金1298999元,暂计至2019年12月09日的利息271.88元、本金的罚息115157.56元、利息的罚息21.79元(以上合计1414450.23元)及其后续的利息、罚息(包括本金的罚息、利息的罚息,以未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以约定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可就全套农机具设备行使抵押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8436元,由被告***、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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