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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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化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89575.58元(捌万玖仟伍佰柒拾伍元伍角捌分),其中10000元(壹万)给付被告***;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47152.51元(肆万柒仟壹佰伍拾贰元伍角壹分),其中18665.12元(壹万捌仟陆佰陆拾伍元壹角贰分)给付被告***; 以上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750元、案件受理费1790元,合计4540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