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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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广核实华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中广核实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广核实股决字【2019】3号《关于批准公司2019年预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 二、撤销被告中广核实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广核实股决字【2019】4号《关于批准公司2018年财务决算的股东会决议》; 三、撤销被告中广核实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广核实董决字【2019】19号《关于批准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董事会决议》; 四、驳回原告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中广核实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鹭洲支行。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