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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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名品商厦有限公司 上海华齿口腔医院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颢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华齿口腔医院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颢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XXX号101、102、201室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8月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颢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华齿口腔医院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473,469元及物业管理保证金85,629元; 三、被告上海颢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齿口腔医院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聘请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1元(已由原告全部预缴),减半收取计4,735.50元,由被告上海颢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