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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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35211.7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保险费、鉴定费1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