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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 玉溪市人民医院 云南洋丽人花卉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9)云042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808.6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9792.25元; 三、由***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5711.9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负担1022元,由***负担58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负担6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负担4525元,***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