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 云南永钢钢铁集团永昌钢铁有限公司 解放军昆明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合计112000元; 二、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0165.9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7元,减半收取1663.5元,由***承担211.5元,***承担1452元,鉴定费1800元,由***承担720元,***承担1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或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