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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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普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0421民初420号 原告:平顶山市普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福,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又名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彦红,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平顶山市普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平顶山市普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2468.6元及利息63612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5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并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自2005年5月至2016年5月以来,平顶山市普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定作供应绝缘子、二次接线板等产品,2016年5月31日经双方核对结算,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累计下欠530180元货款没有支付,后经催要,偿还部分后,下余292468.6元至今未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平顶山市普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2468.6元; 二、平顶山市普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平顶山市普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正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帅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