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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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源物资有限公司 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宁波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宁波建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宁波市江北区怡西街61号土地租赁合同关系有效; 二、被告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建源物资有限公司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1500000元、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2500000元和堆场补偿费2000000元,以上共计6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建源物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77元,由原告宁波建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57757元,由被告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