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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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彩鹰实业有限公司 祁连汇升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0212执67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彩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连汇升矿业有限公司、邸辉、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祁连汇升矿业有限公司、邸辉、黄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以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祁连汇升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被执行人邸辉,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黄海,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